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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产通知》中『将单一活性炭吸附、光氧催化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提法更人性化|后附:两则文件(KK体育复产通知和46号文)添加时间:2023-07-14

      KK体育原标题:《复产通知》中『将单一活性炭吸附、光氧催化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提法更人性化|后附:两则文件(复产通知和46号文)

      对于从事VOCs治理的业主方还是技术方来说,技术选择(是选RTO还是RCO,还是等离子呢等等?)永远是一个老生常谈、但是又不得不谈,容易引起热议的话题。

      前沿君发现,江苏省近期发布《关于印发江苏省沿海化工园区企业复产环保要求的通知》的文件(下称“复产通知”)中,值得注意的一条是“把单一活性炭吸附、光氧催化处理设施作为重点监管对象”(VOCs前沿认为,此提法比直接淘汰或不建议显得更人性化;不禁为江苏省点赞!);因为,客观而论:VOCs治理方法本身没有好坏之分,任何VOCs处理技术都有其优缺点和适用范围。只要针对不同VOCs废气的特点,确定最合适的方法,就能取得好的处理效果。

      据VOCs前沿不完全统计,目前已经有廊坊市、苏州市、佛山市、山西省等省市出台文件中均含VOCs废气的技术引导,其中明确提出:不建议或淘汰单一活性炭吸附、光氧催化、低温等离子处理工艺。

      VOCs前沿此前发布过几篇文章《廊坊:VOCs不达标将列停产黑名单!淘汰光氧催化、等离子等单一工艺和落后工艺,并纳入夏秋季错峰名单》《佛山官方发文:第三方治理技术建议不使用等离子、单纯活性炭吸附、光催化氧化等单级技术,鼓励采用前处理后吸附脱附、RCO、RTO等技术》《苏州|年底前完成家具制造业VOCs治理,不建议使用等离子、单纯活性炭吸附、光催化氧化等单级治理技术》。

      VOCs前沿此前发布过几篇文章《廊坊:VOCs不达标将列停产黑名单!淘汰光氧催化、等离子等单一工艺和落后工艺,并纳入夏秋季错峰名单》《佛山官方发文:第三方治理技术建议不使用等离子、单纯活性炭吸附、光催化氧化等单级技术,鼓励采用前处理后吸附脱附、RCO、RTO等技术》《苏州|年底前完成家具制造业VOCs治理,不建议使用等离子、单纯活性炭吸附、光催化氧化等单级治理技术》。

      日前,江苏省办公厅印发了《全省沿海化工园区(集中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46号,下称46号文),文件要求对沿海地区南通、连云港、盐城三市辖区内所有化工园区及园区内所有化工生产企业进行整治。另有消息称,江苏省环保厅也下发了复产通知,对园区和企业环保达标做出具体规定。

      46号文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对企业所在园区的整治,二是对企业自身的整治。接照文件要求,南通、连云港、盐城三市辖区内所有化工园区将逐个排查在规划布局、项目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然后列出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治理到位。

      与此同时,网上也有这份《关于印发江苏省沿海化工园区企业复产环保要求的通知》的文件(下称“复产通知”)全文内容。

      ▲VOCs前沿查阅,连云港环保局提到《复产通知》,但省厅等官网未发布正式稿。

      连云港灌云临港产业区管委会一位工作人员已确认,目前临港产业园区已经收到46号文,而复产通知其虽有看到,但“园区并未收到该通知”。

      比较两份文件(全文内容,下翻查阅)发现,虽然是不同的两份文件,但两者的总体思路一致,即均是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对企业所在园区的整治,二是对企业自身的整治。当然,与此前的讨论稿相比,最大的区别是现在的两份文件皆未对农药、医药、染料中间体项目做出强行淘汰的规定。

      业内人士认为,不管是属于的“46号文”,还是网传的“复产通知”,与此前讨论稿相比,两者都显得更“人性化”一些。但对于停产企业来说,即便不用关闭,复产仍会面临一定压力,而增加环保和生产成本,甚至收缩产能都在所难免。

      化工园区企业复产环保要求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企业所在园区须达到的环保要求。二是企业自身须达到的环保要求。

      第一条 具有化工定位,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并通过审查,环境防护距离内环境敏感目标全部搬迁完毕。

      第二条 实现污水集中处理,采用“明管输送、一企一管”或分片区建设废水集中监控调节池的收集方式,严控区外非化工废水接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已制定特征污染物接管标准,处理工艺中应具有相应难降解特征污染物强化处理设施,配备事故应急池,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浓度不得高于《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一级标准,特征污染物浓度不得高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具体按地方环保部门监管要求执行。

      第三条 实现集中供热,供热能力满足企业用热需求,集中供热设施烟气做到稳定达标排放。

      第四条 配套建有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和填埋设施的,运行管理及污染控制须达到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 应建成“一园一档”环境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污染源在线监测、LDAR泄漏检测、主要污染治理设施工况在线监控、环境质量监测等数据的信息化管理及动态更新。

      第六条 应制定明确的监测监控实施方案,具备包括特征污染物在内的污染源及水、气、土、地下水等监测与溯源分析能力。

      第七条 所有环评、排污许可、备案、登记等环保法定手续齐全,无未批先建、批建不符项目,对存在重大变更的履行重新报批手续并经批准。

      第八条 所有建设项目符合园区产业定位,无产业政策明令禁止及超出能耗限额的项目、工艺装备和产品,涉及的生产线或装置拆除到位。

      第九条 提供所有生产线、原辅料及产品、主要设备、环保设施、排放口等详细信息清单,报园区及地方环保部门备案。

      第十条 提供生产工艺过程、反应原理、主要工况、污染物收排体系、管路走向等基础资料,按装置流程逐釜逐罐核实反应物料及产排污情况。

      第十一条 实行废水分质分类收集处理,有高浓度、高盐、高毒性、难降解废水预处理设施,无稀释处理和稀释排放。提供规范的废水分类分质收集处理方案、设计图纸。

      第十二条 厂区建成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系统,雨水做到明渠排放。生产废水明管压力输送,管路不得安置在雨水沟、电缆沟内。废水处理站事故池(罐)容积满足应急管理要求。提供初期雨水精准化管控方案。

      第十三条 完成废水特征污染物识别、衡算及筛选确认工作,提供特征污染物清单,接管废水(含特征污染物)满足园区接管标准限值要求。

      第十四条产气场所废气设计收集率不低于90%,废气处理工艺及去除率能满足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污染物总体去除率不低于90%并达标排放。提供规范的废气收集治理方案、设计图纸。

      第十五条涉及VOCs物料的存储、输送、投料、卸料、生产及产品包装等单元均实现密闭操作或废气有效收集,制定并落实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计划,厂界VOCs及恶臭污染物浓度达标。

      第十六条废气主要处理设施均采用自动化控制,采用吸附脱附、吸收、焚烧(含热氧化)等方式处理必须建设中控系统、实现自动计量和加药。把单一活性炭吸附、光氧催化处理设施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注:VOCs前沿认为,此提法比直接淘汰或不建议显得更人性化;不禁为江苏省点赞!);因为,客观而论:VOCs治理方法本身没有好坏之分,任何VOCs处理技术都有其优缺点和适用范围。只要针对不同VOCs废气的特点,确定最合适的方法,就能取得好的处理效果。

      第十七条 提供所有固体废物产生环节、种类、数量、成分、含量等数据,提交固体废物、副产品属性归类符合环评、标准等的合法合规说明、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所有危险废物均能依法依规安全利用或处理处置,贮存期超过半年的危险废物清理完毕。已造成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损害的完成损害评估和生态修复。

      第十九条 危险废物贮存、自建利用处置设施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等规定。制定并落实焚烧设施二噁英控制方案及监测计划。

      第二十一条废气排放口、厂界安装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建成有毒有害气体泄露监控预警系统;雨水(清下水)、污水排口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具备条件的主要特征污染物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监控系统安装自动加标质控装备;自建危废焚烧处理设施安装烟气在线监控系统。监控数据实时传输至园区环境信息管理平台。

      第二十二条 生产线、污染治理设施单独进行用水、用电计量,覆盖企业生产及治污全过程,关键设备(如风机、水泵、废气焚烧处理设施、自建危废焚烧设施等)设置工况监控。监控数据实时传输至园区环境信息管理平台。

      第二十三条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排查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制定或修编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第二十四条 风险评估为较大及以上等级的企业,按照要求完成环境安全达标建设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完备的环境应急管理制度,设置专人负责环境应急管理工作,配备充足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具备必要的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 建立企业环保管理责任体系,明确各生产车间、工段的环保责任,落实考核及奖惩机制。

      第二十七条 建立可溯源、能校核、全覆盖的生产台账、环保台账、现场台账管理制度,对台账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实行自行监测、环境信息主动报告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全省沿海化工园区(集中区)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对江苏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我省沿海地区化工产业布局优化、结构升级和污染防治,省政府研究制定了沿海化工园区(集中区)(以下简称化工园区)整治标准和沿海化工园区企业整治标准,部署开展沿海化工园区整治。现就组织实施全省沿海化工园区整治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全面树立创新绿色安全发展导向,全面落实化工产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要求,全面淘汰退出落后低端化工产能,全面整治化工园区和企业的环境污染等突出问题,着力调存量、控增量、减总量,调结构、优布局、促规范,抓创新、提门槛、强监管,实现沿海化工园区、化工企业规范有序、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沿海地区南通、连云港、盐城三市辖区内所有化工园区及园区内所有化工生产企业。

      (一)化工园区。按照《关于促进化工园区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原〔2015〕433号),落实全省“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提出化工园区的环保、安全等整治标准,逐个园区排查在规划布局、项目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列出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治理到位。

      (二)化工企业。按照《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化工行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2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6号)有关规定,对化工园区内化工企业现状进行逐个排查,重点从产业准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技术质量以及土地使用、项目审批备案、施工许可程序和工商登记等方面查清现有化工生产企业的现状和问题,分别按照关停、转移、升级、重组对每个企业提出处置意见和实施方案,明确推进时间表。

      (一)部署和排查阶段(2018年7月底前完成)。由南通、连云港、盐城市政府进行部署,组织辖区内所有化工园区及园区内化工生产企业,按照省制定的整治标准,逐条对照,排查各化工园区及内化工生产企业存在问题,列出问题清单报省审核。

      (二)制定整治方案阶段(2018年8月底前完成)。由南通、连云港、盐城市政府组织辖区内各化工园区及园区内化工生产企业,针对问题清单制定整治方案,提出整治目标、整治任务和进度计划。化工园区的整治方案报省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联合评审。园区内化工生产企业整治方案由各设区市进行审定。

      (三)实施全面整治阶段(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通过评审的整治方案,由各化工园区及园区内化工生产企业组织实施全面整治,南通、连云港、盐城市政府负责督促推进整治工作,确保整治目标、任务按进度计划完成。

      (四)验收总结阶段(2019年9月)。各化工园区及园区内化工生产企业完成整治目标、任务后,组织进行验收总结。化工园区由所在设区市政府初步验收后报省组织验收。园区内化工生产企业由各设区市政府组织验收后报省备案。

      (一)落实属地责任。南通、盐城、连云港市及所辖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多部门参加的沿海化工园区整治专项工作组,明确工作机制和责任分工,强力推动整治工作开展。对达不到整治要求的化工园区要坚决落实退出机制,对达不到整治要求的化工企业坚决予以关停取缔。

      (二)加强分工协作。省级层面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发改、财政、国土、环保、住建、安监、消防等部门成立省沿海化工园区整治专项工作组,负责明确相关标准和工作要求,指导各地开展整治工作,组织评审各地整治方案,组织对各化工园区整治结果进行验收,对通过整治验收的园区内化工生产企业进行抽查。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市、县(市、区)和省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沿海化工园区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从2018年7月起每季度向省政府报送实施进展情况。省沿海化工园区整治专项工作组要加强督查调研、工作指导和考核考评,及时协调解决整治过程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四)出台保障举措。把沿海化工园区整治纳入全省化工企业“四个一批”奖补政策范围,推进化工园区内企业退出产能;省有关产业类专项资金对化工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对符合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政策的企业应补尽补;对因化工园区整治而影响地方财政收入的市县,省财政将通过现有财政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各市、县也要研究出台相应配套保障措施。

      为推进沿海化工园区(集中区)(以下简称化工园区)整治,提升化工园区规范发展水平,现制定化工园区整治标准如下:

      二、化工园区不得建设在生态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

      三、化工园区应当符合国家、区域和省市产业布局规划要求,在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四、化工园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园区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规定审批或备案。园区管理机构应当落实依法批准的消防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

      五、化工园区内项目的审核备案需符合产业政策、行业规范(准入)条件要求以及环保、安全政策要求。

      六、化工园区应当建立入园项目评估制度,对入园项目的土地利用率、工艺先进性、安全风险、污染控制、能源消耗、资源利用、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评估。

      七、化工园区单位土地投资强度应当满足国家以及地方相应的工业用地投资强度标准要求。

      八、化工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项目立项、环评、土地使用、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安全许可、消防审核验收等行政审批手续。

      九、化工园区对未按约定时序开发建设的项目用地,应当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为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应当按规定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征缴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十、化工园区应当定期开展区域安全风险评价,评估报告应符合《化工集中区区域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编制要求》。

      十一、化工园区应当建立集日常管理、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联动等功能为一体的应急指挥和信息平台。对重点企业、重点部位的安全运行情况实时监控,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十二、化工园区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家级园区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不少于9人,省级园区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不少于5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学历和化工安全生产实践经历的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数量不低于50%。

      十三、化工园区应当设立专门消防站。消防员数量以及消防车、个人防护装备、应急处置器材等装备的配备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十四、化工园区应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相协调。园区内企业制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要与园区应急预案相协调KK体育,综合考虑周边企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实现企业之间应急响应联动互动。

      十五、化工园区石油化工码头和港口危化品储罐视频监控覆盖率达100%。危化品码头完成防污染应急器材设备配备和港口船舶污染物接受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全面实施船岸界面管理。

      十六、化工园区应全面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生产废水须经专管输送至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并设置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系统和自动阀门,接管率100%。污水处理厂,关键设备(风机、水泵等)设置工况监控,总排口须安装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系统和自动阀门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主要污染物为COD、氨氮、总氮、总磷) 排放 执行《城镇 污 水 处 理厂 污 染物 排放 标 准 》(GB18918-2002)一级A。

      十七、化工园区要严格执行废气排放标准(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化工园区边界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厂界无组织排放标准,园区边界臭气浓度最高限值为20(无量纲)。

      十八、化工园区应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焚烧设施须 按照 《 危 险 废物集 中 焚 烧处 置 工 程 技术 规 范 》(HJ/T176-2005)建设,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危险废物填埋场须按照《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建设,执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渗滤液排放须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2002),排出气体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的规定。

      十九、化工园区应严格落实环境防护距离要求。边界与居住区之间设置不少于500米宽的隔离带,以满足环境防护距离要求KK体育。建成范围和隔离带内不得有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二十、化工园区应在园区内、园区边界、重点企业厂界、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处,全面建成园区大气预防预警监控点,实现非甲烷总烃、特征污染物及其他无机有毒有害气体在线监控。在周边敏感水体、污水厂总排口下游安装具有地表水常规指标、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的自动监控设施。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安装视频监控、在线工况监控、污染物在线监测以及在线质控设施。园区应建立统一的“一园一档环境信息管理平台”,涵盖园区基本情况、企业基础档案、特征污染物名录库、环保专项业务管理、环境监控预警、LDAR管理系统、园区污染溯源分析、园区风险与应急指挥以及园区环境视频监控等。

      二十一、化工园区应当建立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逐步建立网上交易、仓储、物流、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制定规划和实施计划,积极推动能源管理体系和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信息化建设。

      二十二、化工园区应推进智慧园区建设。要制定规划计划,全面整合园区信息化资源,建立安全、环保、应急救援和公共服务一体化信息管理平台。

      二十三、化工园区应建设和完善区内公共道路、市政雨污水、市政消火栓,区内公共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配套工程,规范设置地下、地上管线标识。

      二十四、化工园区应当根据《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对用电负荷进行分级,供电企业应按照规范要求满足不同等级负荷的供电要求。

      二十五、化工园区应全面建成集中供热设施。优化集中供热,每个园区只保留1个热源。集中供热中心的数量、规模、选址,应以满足所有热用户需求为前提,供热率达100%。30公里范围内有大型燃煤电厂的园区,鼓励以大型燃煤电厂作为热源。集中供热设施应执行超低排放要求、对不符合环保、能耗的煤电机组,明确淘汰期限。

      二十六、化工园区应当设置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洗车场,运用物联网等先进技术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实时监控。停车场建设标准执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1.对照全省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规定,对具有“关停一批”的6种情况的化工企业坚决依法依规予以关停,明确关停时间表,关停完成后进行验收。

      2.按照《关于加快全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属于《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中的淘汰类、禁止类的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坚决关停;按照《江苏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环境准入和排放标准》《江苏省化工企业提升安全生产能力的实施标准》有关规定,对安全、环保不达标且风险突出、无法有效控制的化工企业坚决关停。

      不属于第一条关停范围的化工企业予以保留,并按照全省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有关规定进行整治。

      1.对照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中列入“升级一批”的6种情形和“重组一批”的6种情形,对保留企业分类整治,明确时间表,整治完成后组织验收。

      2.整治验收要严格执行《关于加快全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产业政策方面,严格执行《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安全、环保方面,要符合《江苏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环境准入和排放标准》《江苏省化工企业提升安全生产能力的实施标准》有关规定。

      为充分探讨典型涉VOCs排放轻工行业的环保产业发展形势,交流和总结涉VOCs排放轻工行业的环保问题及技术需求,进一步提升绿色发展能力和清洁生产技术水平,中华环保联合会和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等机构定于2018年7月4日在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举办“轻工涉VOCs行业环境保护形势及污染防治技术需求研讨会”。

      为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工艺技术和环保治理水平,有效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排放,引导行业的规范、绿色、安全。中华环保联合会VOCs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将于7月1日-2日在“第27届广州国际汽车用品、零配件及售后服务展览会”( 第27届中贸雅森广州展)期间举办“2018环保新钣喷高峰论坛暨汽修VOCs污染治理(监测)技术供需会”。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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